我發現,以前我的公民和歷史課可以說是爛到國父都會自宮的地步,但是近日來,卻進步了不少,這可以說是驗證了所謂的教育,千萬不能仰賴一知半解的死背記憶,融會貫通與獨立思考才是讓你腦袋成長的最好方法;總統大選結束前,大家就跟我一起動動大腦唾棄爛媒體好了!
昨天,在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發現了一篇文章,這篇文章,也有不少民眾轉載,包括泛藍支持者或是一些崇尚理性思考的選民;這裡很弔詭的是,我使用的是「崇尚」而非習慣或是堅持等字眼,所謂的崇尚,指得其實是一種達不到卻非常渴望達到,比如說,崇尚自然的人指得往往是居處環境不自然卻嚮往自然的人、崇尚科學理性的人指得通常是不太科學理性卻渴望或是希冀可以更加科學理性的人、崇尚理想代表追求理想但永遠達不到真正的理想、崇尚英雄代表自己不是英雄卻希望可以變成英雄…所以,所謂的崇尚理性思考的選民就是一群期許自己理性思考卻永遠連理性和思考都搞不清楚的人,但是,有期許總比沒期許的好,希望這篇文章能夠讓你們看看理性思考要從哪裡開始。
誰擋陽光法?數字說真相!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2007/1/28)95年9月底第四會期開始,本黨就將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集會遊行法、政黨法、遊說法等五項陽光法案排入優先法案中,民進黨團則提出「陽光九法」。但是一整個會期中,除政治鬥爭本黨的黨產案外,民進黨完全不排任何一項陽光法案的審查(附件一),這與本黨籍內政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吳育昇和雷倩的認真排案程度,完全無法比擬(附件二);足見誰是真心要陽光,誰是阻擋陽光法案,不言自明。
本黨團除對於民進黨這種毫無民主素養的「假改革」,提出最強烈的抗議之外,也藉此機會向全民報告,民進黨雖然打著改革口號提出所謂「陽光九法」,但事實上民進黨本身從官邸以下弊案纏身,罄竹難書。無怪乎民進黨黨團與委員會召集人根本無心排案,藉此避免受到府方責難。法制與內政委員會本會期分別開會28次、33次;陳金德與高建智兩位召集委員也分別召集9次、6次會議,擔任主持人;但實際上將民進黨陽光九法排入議程的次數卻只有四次,而且全都集中在清算鬥爭在野黨的黨產條例。陳金德委員甚至從來就沒有在委員會中排過任何一案陽光法案。
顯見,民進黨貪腐嚴重,不僅在立法院裡擺爛阻撓法案的推動,無意見到陽光,更只想靠干預司法、操控司法來掌握政權;明(29)天即將召開臨時會,我們卻赫然發現民進黨團為應付臨時會而緊急提出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或將完全沒有經過委員會審查的許多陽光法案放入臨時會提案內,此一則再次凸顯出一向欺世盜名的心態,吃人夠夠;再則也表示民進黨絲毫不顧法案的品質,隨隨便便就要通過法案,有這樣的執政黨,難怪政治經濟都沒有辦法向上提升,尤其是又把清算鬥爭的「黨產條例」放入臨時會,擺明就是想製造衝突,再把責任栽贓嫁禍給在野黨,本黨團呼籲全民應看清楚、想明白,誰才是作賊喊捉賊的元兇!
附件二:第六屆第四會期陽光法案推動進度表 – 國民黨陽光五法
法案名稱 所屬委員會 本會期總開會次數 國民黨任召委次數 排案審查及
協商次數修法進度 政治獻金法 內政委員會 33次 吳育昇12次 95.12.28(四)審查
96.01.09(二)協商進入法案協商期 集會遊行法 內政委員會 33次 吳育昇12次 95.11.15(三)
公聽會遭民進黨在院會退回程序委員會阻擋交付審查 政黨法 內政委員會 33次 吳育昇12次 95.10.05(四)審查 民進黨將清算本黨之黨產條例以修正動議併入政黨法,以致進度停頓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雷 倩14次 95.11.16(四)審查
96.01.04(四)協商
96.01.08(一)協商
96.01.17(三)協商協商結論已簽署完成,等待三讀。 遊說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雷 倩14次 95.11.16(四)審查
95.12.06(三)審查
96.01.05(五)協商
96.01.15(一)協商1月15日民進黨增提三條需協商條文,阻止協商完成。 資料來源:國會圖書館網站
- 法制委員會共開會34次,扣除6次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可審查法案之委員會共計28次。雷召集委員倩可審查法案次數為16次扣除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2次,共計14次。
- 內政委員會共開會39次,扣除6次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可審查法案之委員會共計33次,吳召集委員育昇可審查法案次數為18次扣除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6次,共計12次。
- 召集委員審查次數之差異,主要受輪值先後、國定假日及加開院會及全院聯席會、考察行程等因素影響。
附件ㄧ:第六屆第四會期陽光法案推動進度表 – 民進黨陽光九法
法案名稱 所屬委員會 本會期總開會次數 民進黨任召委次數 排案次數 修法進度 政治獻金法 內政委員會 33次 高建智6次 無 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內政委員會 33次 高建智6次 無 置入清算性黨產爭議條文,使進度停頓 政黨法 內政委員會 33次 高建智6次 95.10.14(六)審查
95.12.13(三)審查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內政委員會 33次 高建智6次 95.11.20(一)審查
95.12.14(四)審查遊說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陳金德9次 無 立法委員
行為法法制委員會 28次 陳金德9次 無 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法制委員會 28次 陳金德9次 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陳金德9次 無 與臨時會同時提案 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陳金德9次 無 違反政府組織精簡再造,功能與調查局疊床架屋,故未付委審查。 資料來源: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 法制委員會共開會34次,扣除6次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共計28次可審查法案之委員會次數。陳召集委員金德可審查法案次數為11次扣除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2次,共計9次。
- 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共開會39次,扣除6次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共計33次可審查法案之委員會次數。高召集委員建智可審查法案次數為9次扣除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3次,共計6次。
好犀利的一篇文章,本人乍看之下,也覺得數字上面顯示出來的狀況,都是在企圖讓看文章的人覺得國民黨比較努力用功,而民進黨都在畫唬爛,但是,秉持著永遠不相信人話跟媒體放屁的精神,我又去做了一些功課,結果就決定來寫這篇文章幫國民黨立院黨團戳破謊言泡泡。真相只有一個,這些東西雖然有點無聊,但是還蠻符合我天生愛推理的個性,我們拿事實與證據來找出事實的真相。
關於陽光法案不過關這件事情,本人一直覺得是立法院無法推諉的怠惰與鬥爭天性使然,民進黨每次都跳出來批評國民黨利用在野多數阻擋法案,而國民黨更是在自己的官方網站上面列出立法院的數據來佐証失職在民進黨不在國民黨,好吧!既然數字都出來了,而且數字不會騙人(只有人會騙人),我們就拿數字來找真相吧!
看看兩個附件當中的欄位項目,想要比較資料以前,我們得搞清楚這些資料分別代表什麼意義,這樣才能比較,這是理性思考的第一步。
首先,法案名稱沒有問題,這個欄位代表的是各黨團提案的法案名稱;再來,所屬委員會,這代表的是國會當中各部門的委員會,理論上應該是要由該領域的專業立委負責,各司其職分別處理不同領域的法案,但是目前台灣的狀況好像跟專業搭不上邊,這也是有原因的。
簡單來講,目前台灣的立法院委員會共有十二個委員會,包括:
- 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 外交及僑務委員會
- 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 國防委員會
- 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 財政委員會
- 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交通委員會
- 司法委員會
- 法制委員會
- 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每一位立委只能加入一個委員會,每一個委員會最多以二十一人為限。不過根據最近通過的立法院組織法,委員會成員比例必須依照政黨在院會之比例分配,所以委員會又是個政黨比例的東西,想當然耳,如果國會當中國民黨比民進黨的比例為3:2,那小委員會就是國會的縮影,內部成員國民黨與民進黨的比例也得3:2,至於小數點的人怎麼算,這我就不知道了。
如果一個委員會有太多委員申請參加造成爆滿,此時就會抽籤決定,天啊,專業是可以透過機率產生的嗎?如果可以,你他馬的專業的機率會不會太低了點?
再來我們可以看到「本會期總開會次數」,我不知道放這個數字要幹嘛,有誰可以告訴我一下嗎?因為不清楚這個數字所代表的確切意義以及實質代表意義,就跳過不討論。
再來我們看到「國民黨任召委次數」欄位,看數字以前,先了解什麼是召委。立法院每一個委員會有三位召集委員﹝簡稱召委﹞,召委是由該委員會的成員選舉出來,別忘了,政黨比例,泛藍在每個委員會當中都是多數比唷!立法院對於召委的資格沒有限制,只要你是那個委員會的立委,都可以當召委,有沒有程度不在立院的考慮範圍。
剛剛提到那個委員會議與召委有關的地方,就是召委主要的工作內容:主持委員會會議、安排會議議程以及決定法案審查的優先順序;所以,誰對法案審查的優先順序有決定權?召委、誰對會議議程有安排權?還是召委,一個如果召委不想讓某個法案通過,他有很多招式可以用。
- 召委直接拒絕將法案列入議程 – 不過這招很難看,擺明了就是不給過
- 輪到該法案的審查時間時,卻安排部長備詢或到其他機關考察
- 故意缺席或是遲到 – 開會需要達到法定人數才能開會,如果人數不到,通常主席會等它個半小時到一小時,不過如果是蓄意的,就是時間到馬上宣布流會,這樣就不用審法案了
剛剛也說過,召委怎麼來的?是委員會裡面的委員自己選出來的,所以召委擔任很多次的意義是什麼?哪有什麼,泛藍就是多數,委員會又是依照政黨比例,被選出很多次哪有什麼稀奇?就像是你當很多次班會主席代表什麼意義嗎?把這個欄位列出來的人才有毛病,是想要誤導台灣人民假裝自己很認真喔?
接者再看到一個「排案審查及協商次數」,這個其實也是個很弔詭的數字,在數字上,其實國民黨並沒講錯,更沒有使用錯誤資料,只是他沒有把「全部」資料給你看而已。我說過,數字不會騙人,是人拿著數字在騙不懂得思考的人,全部的法案審查進度,我整理在下面,而且既然國民黨提第六屆第四會期,咱們就拿第四會期的資料來看:
立法院第六屆第四會期法案審查進度
| 法案名稱 | 提案人 | 次數 | 審查進度 | |
| 政治獻金法 | ||||
|---|---|---|---|---|
| 政治獻金法 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蕭美琴蔡其昌 | 13次 | 系統檢核錯誤 | |
| 政治獻金法 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尤清 | 09次 | 95/12/28 [委員會] 審查完竣95/11/24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 |
| 政治獻金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蔡錦隆 | 06次 | 95/11/14 [] 另定期處理95/11/03 一讀 與『民進黨黨團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 |
| 政治獻金法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民進黨黨團柯建銘葉宜津陳景峻趙永清 | 06次 | 95/11/14 另定期處理95/11/03 一讀 與『委員蔡錦隆等3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 |
| 政治獻金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國民黨黨團曾永權蔡錦隆 | 02次 | 96/12/21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12/18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12/11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12/04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01/16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5/12/28 [委員會] 審查完竣95/09/29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 |
| 集會遊行法 | ||||
| 集會遊行法 | 親民黨黨團鄭金玲黃義交 | 10次 | 96/05/04 一讀 不通過96/03/13 一讀 另定期處理96/03/02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96/01/18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6/01/12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6/01/05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5/12/29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5/12/22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5/12/12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5/12/01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
| 集會遊行法 修正草案 | 賴幸媛田秋堇周守訓林惠官林淑芬 | 07次 | 95/11/21 另定期處理95/11/10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 |
|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雷倩李永萍高思博 | 06次 | 96/05/30 委員會 詢答完畢,下次會議進行逐條討論;請內政部擬具具體修正意見提供審查之參考96/03/13 一讀 另定期處理96/03/02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96/01/18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6/01/12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6/01/05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5/12/29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5/12/22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5/12/12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5/12/01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95/11/24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95/11/17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95/11/03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
| 集會遊行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雷倩高思博李永萍費鴻泰吳育昇沈發惠 | 01次 | 96/05/30 委員會 詢答完畢,下次會議進行逐條討論;請內政部擬具具體修正意見提供審查之參考95/09/19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 |
| 政黨法 | ||||
| 政黨法 草案 | 無黨團結聯盟顏清標 | 06次 | 96/05/23 委員會 另定期繼續審查95/12/13 委員會 繼續審查95/11/03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司法兩委員會審查 | |
| 政黨法 草案 | 國民黨黨團曾永權蔡錦隆 | 03次 | 96/05/23 委員會 另定期繼續審查95/12/13 委員會 繼續審查95/10/13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司法兩委員會審查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周守訓趙永清賴幸媛黃義交 | 16次 | 系統檢核錯誤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修正草案 | 行政院考試院 | 14次 | 96/01/05 一讀 交法制委員會審查95/12/29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蔡同榮 | 10次 | 系統檢核錯誤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台灣團結聯盟廖本煙 | 07次 | 96/03/05 三讀 完成三讀96/01/16 二讀(廣泛討論) 二案併案協商後處理95/12/29 台聯黨團擬具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95/11/10 一讀 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蔡錦隆 | 06次 | 96/03/05 三讀 完成三讀96/01/16 二讀(廣泛討論) 二案併案協商後處理95/11/16 委員會 審查完竣95/11/03 一讀 交法制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蕭美琴黃偉哲余政道 | 04次 | 96/03/05 三讀 完成三讀96/01/16 二讀(廣泛討論) 二案併案協商後處理95/11/16 委員會 審查完竣95/10/20 一讀 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國民黨黨團曾永權蔡錦隆 | 02次 | 96/03/05 三讀 完成三讀96/01/16 二讀(廣泛討論) 二案併案協商後處理95/11/16 委員會 審查完竣95/09/29 一讀 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 |
| 遊說法 | ||||
| 遊說法 草案 | 蔡錦隆 | 06次 | 三讀 完成三讀96/07/19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07/13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01/16 二讀(廣泛討論) 交黨團協商後處理95/12/06 委員會 審查完竣95/11/16 委員會 另擇期繼續審查95/11/03 一讀 交法制、內政及民族、司法三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 |
| 遊說法 草案 | 趙永清 | 04次 | 三讀 完成三讀96/07/19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07/13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01/16 二讀(廣泛討論) 交黨團協商後處理95/12/06 委員會 審查完竣95/11/16 委員會 另擇期繼續審查95/10/20 一讀 交法制、內政及民族、司法三委員會審查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台灣團結聯盟廖本煙 | 17次 | 96/11/06 三讀 完成三讀96/11/02 二讀(逐條討論) 逐條討論96/10/26 二讀(逐條討論) 逐條討論96/07/19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07/13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01/18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吳敦義劉盛良沈智慧李復興吳志揚 | 17次 | 96/05/14 委員會 審查完竣96/05/04 一讀 不通過96/03/13 一讀 另定期處理96/03/02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96/01/18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蘇起周守訓羅世雄傅崐萁謝文政劉盛良盧秀燕沈智慧 | 17次 | 96/05/16 委員會 另定期繼續審查96/05/04 一讀 不通過96/03/13 一讀 另定期處理96/03/02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96/01/18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尹伶瑛廖本煙 | 16次 | 系統檢核錯誤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 無黨團結聯盟陳進丁顏清標蔡豪 | 14次 | 96/01/12 一讀 通過。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無黨團結聯盟黨團負責召集協商95/12/29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黃健庭 | 07次 | 96/01/08 委員會 另擇期繼續審查95/12/04 委員會 另擇期繼續審查95/11/10 一讀 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無黨團結聯盟顏清標陳進丁 | 04次 | 96/11/06 三讀 完成三讀96/11/02 二讀(逐條討論) 逐條討論96/10/26 二讀(逐條討論) 逐條討論96/07/19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07/13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5/10/20 一讀 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國民黨黨團曾永權蔡錦隆 | 02次 | 96/11/06 三讀 完成三讀96/11/02 二讀(逐條討論) 逐條討論96/10/26 二讀(逐條討論) 逐條討論96/07/19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6/07/13 二讀(廣泛討論) 協商後處理95/09/29 一讀 逕付二讀,與【行政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 |
| 立法委員行為法 | ||||
| 本會期無相關提案 | ||||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
| 本會期無相關提案 | ||||
|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
| 本會期無相關提案 | ||||
| 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 | ||||
| 本會期無相關提案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周守訓趙永清賴幸媛黃義交 | 16次 | 系統檢核錯誤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修正草案 | 行政院考試院 | 14次 | 96/01/05 一讀 交法制委員會審查95/12/29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蔡同榮 | 10次 | 系統檢核錯誤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台灣團結聯盟廖本煙 | 07次 | 96/03/05 三讀 完成三讀96/01/16 二讀(廣泛討論) 二案併案協商後處理95/12/29 台聯黨團擬具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95/11/10 一讀 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蔡錦隆 | 06次 | 96/03/05 三讀 完成三讀96/01/16 二讀(廣泛討論) 二案併案協商後處理95/11/16 委員會 審查完竣95/11/03 一讀 交法制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蕭美琴黃偉哲余政道 | 04次 | 96/03/05 三讀 完成三讀96/01/16 二讀(廣泛討論) 二案併案協商後處理95/11/16 委員會 審查完竣95/10/20 一讀 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國民黨黨團曾永權蔡錦隆 | 02次 | 96/03/05 三讀 完成三讀96/01/16 二讀(廣泛討論) 二案併案協商後處理95/11/16 委員會 審查完竣95/09/29 一讀 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 |
資料來源: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備註:系統檢核錯誤為立法院官網的錯誤訊息,無法查詢到資料,請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負責人
這只是第四會期的資料,空白的部份,代表第四會期並沒有將該法案排入議程當中來討論,我們就中國國民黨官方網站上面對民進黨的指控一條條來說起。
首先看到政治獻金法的部份,雖然文章當中寫出吳育昇任召委12次,但是你可以看到出現在立法院第四會期關於政治獻金法的五項法案,提案人沒有一個是吳育昇,基本上,連個姓吳的都沒有,所以,我看不出來國民黨寫召委名單出來要幹什麼屁;再看到提案人的部份,五項法案當中有三項是民進黨所提出的,國民黨只有兩個;就次數(關於次數的定義,我並不是非常清楚,但這個數字是來自於立法院國會資料會期欄位當中所附上的次數)來看更慘,民進黨共有28次,國民黨只有8次,喔~只有人家的零頭哩!
接著看到集會遊行法,沒錯,四條修正草案都是泛藍立委所提出的,但是國民黨指控民進黨「遭民進黨在院會退回程序委員會阻擋交付審查」的這句話有點奇怪,這當中的法案即便當時有被退回程序委員會,但是審查進度顯示出來這些法案去年的時候也都有進到一讀的程序,至於一讀不過的原因…問我嗎?泛藍不是國會多數嗎?一讀不過不問多數立委,難道哭著回去問媽媽嗎?
政黨法,國民黨說死民進黨老是置入不當黨產條例要清算他們,但是政黨法當中為甚麼就是不能規範政黨的財產來源?難道這些政黨錢從哪裡來的選民無權過問、國家無從置喙嗎?還是中國國民黨的政黨財產有什麼見光死的秘密不能受到規範嗎?政黨法顧名思義就是規範政黨的法條,對於政黨財產的規範自然也屬合情合理,更何況,民進黨又不是要國民黨把所有政黨財產交出,而是由監察院來評估,不法取得的黨產才要還財於民,監察院長也還得看泛藍立委的臉色才能過哩,這樣也不肯,搞什麼脫肛殘缺政黨法,哪裡陽光我都看不到。
再來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會期相關法案共有七項,其中泛綠就佔了四項,泛藍則是三項;就次數來看,泛藍24次,泛綠35次。接著又說是民進黨組黨的遊說法,第四會期當中只有兩項法案,而且全是泛藍立委提出來的,我看到的是兩個都完成三讀,誰阻擋又擋了些什麼啊?就算民進黨想擋,少數份子能夠擋多數份子嗎?拜託用用大腦好不好!
你或許會覺得,遊說法民進黨也有列入陽光九法當中,國民黨起碼有乖乖提這個法案,泛綠提都不提,顯見心態可議。錯了!如果你資料只看一半,就會亂做結論,什麼叫做理性思考?把所有未經人為扭曲的資料整合起來,用自己的大腦與正確的邏輯去歸納出接近客觀真實的結論就是理性思考的表現,資料看一半亂說話叫做萎縮版的理性思考。關於這一點質疑,正是我晚點要談的事情,我會用圖表來說明為什麼立法院有整整六個會期,中國國民黨就偏偏只挑出第四會期的資料來大作文章,不是第一、也不是第七。
遊說法在第四會期時,泛綠立委的確無人提案,但是整個第六屆立法院當中,遊說法草案總共有七項,老樣子,提案人當中泛綠立委佔了四項,泛藍立委佔了三項;以次數來看,泛藍為20次,泛綠(含政府)則為22次,只不過泛藍的三次提案恰巧有兩次就在第四會期當中,所以在第四會期的報告當中,你看不到泛綠立委在遊說法當中的努力。所以我才說,光看單一會期的提案狀況,其實無法全盤評估政黨的用功程度,我只是因為中國國民黨拿第四會期作文章,才先討論第四會期的部份。
以上所談論的,為泛藍陽光五法的相關法案說明,民進黨自己的陽光九法有些當然與國民黨有法案名稱的重複,這個我們已經在剛剛一併討論,接著我們要看的是民進黨自己提出的一些法案,是不是真如中國國民黨文章當中所刻意引導的毫無作為與建樹,甚至毫不重視。
我們先來看看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按照中國國民黨的表格內容看來,所有看過的人都會覺得附表一給人的感覺就是民進黨除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政黨法有在動作以外,其他都是無無無,感覺起來,好像拿法案作為清算國民黨的工具:
但是一整個會期中,除政治鬥爭本黨的黨產案外,民進黨完全不排任何一項陽光法案的審查(附件一),這與本黨籍內政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吳育昇和雷倩的認真排案程度,完全無法比擬(附件二);足見誰是真心要陽光,誰是阻擋陽光法案,不言自明。
– 摘自 “誰擋陽光法?數字說真相!”
我們就來看看實際情況到底是怎麼樣好了!在剛剛的法案審查列表當中,有幾項下方為空白,這代表的意思是,該法的相關法案在第四會期當中並沒有討論,所以,第四會期當中,沒有討論排程的法案有:
- 立法委員行為法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
ㄝ?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居然在第四會期當中完全沒有納入討論!當然,剛剛提到的政黨法我並沒有算進去。從比例上面來看,民進黨拿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出來威脅別人的次數,好像有點少,感覺沒有像是中國國民黨所指稱的「除政治鬥爭本黨的黨產案外,民進黨完全不排任何一項陽光法案的審查」,相反的,從剛剛看到現在,在陽光法案的部份,民進黨不管是提案項目還是次數似乎還比國民黨要來得多!
不過這只是第四會期而已,實在不能夠做為第六屆立委表現依據的評估資料,而且就像我剛剛說,我一直納悶,為甚麼六個會期不好選,偏偏要選第四個會期來寫文章,甚至列出這種鳥不拉屎烏龜不靠岸雞雞都站不起來的表格?難道第四會期有什麼讓中國國民黨作夢也會笑的理由嗎?所以,我就把第六屆第法院全部會期的法案審查統計表給做了出來,赫然發現圖表資料顯示出有趣的結果:

圖表說明:立法院藍綠政黨法案比較表-數值(此為第六屆立法院各會期的陽光法案追蹤統計數字)
做這張表之前,我只是認為對中國國民黨而言,第四會期一定有著與眾不同之處,但卻沒想到結果如此出人意表,如果你是中國國民黨,你會選擇哪一個會期來對人民報告?綠蠵龜都知道要選第四會期,因為很明顯,第四會期根本就是中國國民黨所有會期當中表現最好的一個會期,夭壽喔~最好的會期也不過這種程度,平常都不知道在幹嘛,只會成天罵死民進黨。
媒體跟政客最可惡的不是使用造假資料來欺騙人民,而是拿真實資料拼湊成假資料來誤導人民,其實不管藍綠,審法案不夠認真努力都是事實,但是拿著刻意扭曲的資料來誤導人民對於事實的認知,卻是相當可恥的一種行徑。那句所謂的「不言自明」,其實真正的意義就是:「我可沒告訴你什麼,一切都是你在想,我什麼也沒說」的實際表現,就算上了法院,因為他沒有白紙黑字的說過,任何人都沒有辦法舉證證明他們誤導人民。而人民也要知道,沒有一種法律可以強制規範政客與媒體不得扭曲事實誤導人民,因為對於法律認定而言,潛在性的暗示與誤導,導致人民自己做出與事實相違背的結論並無法定罪,因此,如果你不夠關心這個國家社會、不夠關心什麼叫做事實真相,你就無法知道真相到底是什麼。民主社會之所以叫做民主,就是要透過人民的力量去監督政府與政黨,甚至監督媒體關心社會,享受民主的自由卻對政治冷漠不關心對於那些投機的政黨與媒體就是一種戕害民主的機會;我看到很多網友看到中國國民黨那篇文章就開心的到處轉載,對全世界放送民進黨無能的假象,這種缺乏思考不經大腦又自以為公平正義的行為,往往比拿著刀殺人的殺人犯還要來的可怕。
對社會與自己最大的傷害不是殺人放火,而是那種對自己毫不自覺的無知。

Hello
無意間發現您的網站, it’s such a treasure find. I agree a lot of things you criticized or commented.
Hopefully Taiwanese people will start to realize the meaning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national identity. Moreover, they will learn to challenge the authority and questions the injustice.
Godspeed
B
[...] 就像國民黨的「誰擋陽光法,數字說真相!」一文(有人說看不出來,那請看我的另外一篇文章「這他馬的是蓄意欺騙還是邏輯不好?」),洋洋灑灑列出了召委擔任次數,羅列了一堆看起來好像立法院的專有名詞,結果實際去了解後,你就會發現這些名詞背後所代表的意義根本跟要表達的事實一點屁關係也沒有。數字是真的,名詞也是真的,只不過這些真的東西都可以被放在錯誤的地方去嚇唬那些對名詞意義不了解的人。 [...]
既味精篇之後,我又看到這篇文章
先對於能打這麼大篇文章的大大?(要說大大嗎0.0突然不知道其他字形容)
說聲 (嘆氣) 你真厲害-.-
好長……………..
對我來說
政治其實是很枯燥乏味的(通識上到跟社會+經濟有關的課,又剛好老師說的內容跟主流無關,真的有一股很”乾燥乏味”的感覺-.-),
“如果有讀者讀到讓自己熱血沸騰.義憤填膺的內容…
把它當綜藝節目來看吧-.-”
這是我對很多論壇的網友常常喜歡把情緒性字眼跟不負責任態度表達給他人知道,似乎要增加對自己本身信念的一種寄託所要給予的小小建議
上面的些許內容 曾經被當作 假正經文或說教文來看待 -.-
謝謝你讓我知道有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這個東西 或者該說是網站
不然還真不知道有這個東西 0.0″
給阿呆:
不客氣,我也是不久前才知道有“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這個東西…XD
我以前也覺得政治很無聊,尤其是公民教育裡面那關於立法院跟憲法的課本內容,我上了大學還搞不清楚立委任期多長…囧rz
部落格文章,當然可以有自己的風格(像我就很毒舌),但是還是要注意不能夠涉及違法,例如誹謗或是公然侮辱。這是像我這種愛罵人的傢伙要注意的地方啦~
不過還是要呼籲大家,沒事不要學我超毒舌喔~XD
用Google Images找到這裡
大哥你寫的太精闢了。
找陽光法案找到這裡來,也看見你的推論即一些專有名詞
知道真相總比看成天罵來罵去的新聞好多了
Orz…